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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建房,不能也变成“州官放火”式的特权
发表时间:2008-06-24   来源: [关闭]

集资建房,在特定范围之内是福利,而在整个社会层面上,就变成了特权,变成了给予少部分人的特殊利益

字面上看,集资建房与个人合作建房是一码事,但在现实生活中,却肯定不是一码事。

所以在看到新闻,说新疆要开禁集资建房时,不要以为,你我草根市民也可以你搬几块砖头、我扛一袋水泥来给自己修房子,开禁集资建房,可是仅仅针对干部职工。

也就是说,集资建房,必须由单位来组织。其实,所谓职工,在特殊语境中,本来指财政供养人员,以及国营、集体企业员工。现在,集体性质企业已事实性接近消亡。愿意组织集资建房的,基本只剩下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硕果仅存的一些垄断国企。所以我们能够在文件中看到:建房面积严格与行政级别挂勾的中国特色。(《乌鲁木齐晚报》、《新疆都市报》)

将集资建房作为解决弱势群体住房困难的重要手段,并给予优待,马上会有很多人质疑:整体上看,有条件享受集资建房待遇的肯定不是弱势群体,为什么,享受优待的偏偏是他们呢?我们都知道,在社会保障事宜上,真正需要的是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

而且,参照社会现实,有理由相信,连集资建房的定义都是错误的。所谓集资,字面上讲,是集居住者之资,而实际上,何止集居住者之资,特别是对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用地多是此前由国家划拨的,消耗于组织、监理工作的人力物力资源由公共财政买单,那还能算是集居住者之资吗?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成本特别低的秘密,说白了,不过是因为挤占、挪用了公共财政资源罢了。这绝对是违反公共财政管理原则的。

结果是集资建房,在特定范围之内是福利,而在整个社会层面上,就变成了特权,变成了给予少部分人的特殊利益。

所以,真正需要开禁的,是个人合作建房,而不是集资建房。反而,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绝绝对对不可以介入、组织,不能变公共财政资源为公众服务的原则为服务于小集团利益。如果合作建房者是需要公共财政给予补贴、扶持的弱势群体,就按规定给予适当补贴、扶持,不能因为建房主体不再是某一特殊群体,就连保障性质的补贴、扶持也一并给取消了。唯其如此,才能保证补贴、扶持的公平。

虽然在经济原理上,直接从开发商手里边儿买房也算是个人合作建房的升级版,出钱的终归是居住者,只不过,委托给开发商建筑罢了。现代社会分工如此精密,使得我们有理由相信,将房子交给专业人士做,可以使我们住得一样舒适之外,还使得我们有更多余暇享受生活,因此增加一些开支是值得的。前提是:开支要控制在可以承担得起的范围内。如同居家过日子,隔三差五要吃吃大排档,经济条件允许的话,偶尔还去比较好的酒店,就是这样。

现实却是房价过于高昂,超过了普通公众承受得起的范围,其中包括政策原因、税费原因等等,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普通公众觉得:开发商们已经具有准垄断的市场地位,并挟此地位在牟取不道德的暴利,于是想到了不辞辛苦来实施个人合作建房。尽管个人合作建房绝对不可能成为主流,然而,确实可以冲击房市,提醒开发商们赚本份钱,即便要挣得暴利,也必须保证是道德暴利:只能通过更好地满足消费者个性需求、依靠品质优越的方式来换取暴利,而不是挟准垄断之威坐地起家牟取不道德的暴利,不要逼我们大家一起去抛弃他们、自己给自己建房子。

以故,还是开禁个人合作建房的好,相关的补贴、扶持措施,也要慎密地细化到现实操作程序中,使全民受益而不仅是部分人受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空置用地,可以市场价定向转让给内部职工合作建房,得款归还公共财政,建房事宜由职工们自行操作,而机关、单位不得介入。这样做,可以有效避免诸多现实忌讳,比如很多人更愿意与单位同事、亲朋好友一起居住。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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