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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加强监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发表时间:2009-11-27   来源:南充晚报 [关闭]

改变归集方式  调整缴存标准  规范使用程序

近日,市人民政府发出贯彻《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的实施意见,着力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方式、归集标准、使用程序进住规范;以切实维护住房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我市从2000年4月建立维修资金制度以来,目前已归集600多个小区维修资金1.7亿元(其中市辖三区1.2亿元),并对100个小区的屋顶、地下管网、监控系统等小区公共部位进行维修,解决了小区业主的燃眉之急,对构建和谐社区做出了贡献。本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调整主要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财政部、省建设厅、财政厅的有关政策为依据而制定出台的。文件出台前,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召开了全市维修资金政策调整听证会,广泛征求开发企业、购房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并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予以通过。维修资金政策的调整,是市委、市政府实践科学发展观,真心实意为民办实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一项“民心工程”。
 
一、改变归集方式。文件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市辖三区房屋维修资金不再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直接由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到市房屋维修资金监管机构领取维修资金缴款通知并直接到专户银行缴存。
 
二、调整缴存标准。文件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购房人购买配备电梯的房屋缴存维修资金的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购房人购买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缴存。购买2006年至2009年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高层、多层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分别按20元、15元的标准缴存。购买2000年至2005年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高层、多层房屋分别按购房款总额的3%、2%的标准缴存。
 
首次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基本程序。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购房人缴存维修资金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和产权办理的必备要件。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须明确维修资金缴存时间和缴存金额,并督促购房人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专户银行缴存。购房人须将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交至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核实后通知商品房备案机构予以备案。商品房未售部分在办理商品房总登记时与修资金机构核对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垫交。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标准。
 
三、规范使用程序:我市严格执行《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的使用规定。一是明确使用范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保修期内由开发商维修)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公共部位使用范围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范围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二是规范项目申报。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委托物管企业向市维修资金监管机构填表申报,并要求召开小区业主大会作出维修决议;提出维修预算方案(预算金额)在小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业主签字同意(公示拍照)。三是工程维修控管。监管部门接到小区维修资金使用申报后,一般在3日内指派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到现场进行查勘确认使用范围等并拍照后,由业委会、物业公司、业主代表3人以上组成现场鉴证小组监督实施,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监管机构在媒体上公示的具有法人资格且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维修公司垫资维修,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要求10万元以上维修项目出示比选方案,2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进行招投标选聘专业维修公司。工程竣工后,监管部门再指派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到维修现场与现场鉴证人员一起进行竣工验收(专业维修公司提供工程结算书供审核)。电梯、水管爆裂等特殊情况需维修的,经维修资金监管部门和小区业委会同意并在小区公示后,可边修边报。四是规范资金领取。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核后,专业维修公司或小区业委会(业主代表)将报批表、正式发票、公司账号及领款人身份证明提供给监管部门审核报批,7个工作目内通知领款人再到市房屋维修资金监管部门转账。10万以上的维修项目可按规定申请工程预付款。  
 
为保证调整后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落到实处,我市将建立全市房屋维修资金监督管理机构,落实专业人员和经费管理好业主房屋“养老金”,并尽快建立全市房屋维修资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方便业主缴存、使用、查询维修资金,并以小区为单位立账,以房屋门号设立分户账,记载分户账的缴存、使用、计息、结成等情况。同时选定维修资金存储银行并设立专户,以确保房屋维修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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